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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學校(園)及機構提供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支持服務,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載明。
學校(園)及機構得向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申請提供支持服務,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支持服務前,應將所需服務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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