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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身心障礙學生年齡在二十一歲以下者,得自願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輔會鑑定後,由主管機關依社區化就近入學原則適性安置。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之年齡不受前項年齡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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