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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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