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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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