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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前項所定其他障礙,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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