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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學生升學專科以上學校之轉銜,學生原就讀學校應依第四條規定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錄取確定後二星期內填寫錄取學校,完成通報。
專科以上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二星期內至通報網接收轉銜服務資料,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召開訂定特殊教育方案會議,邀請學校相關人員參加,並視需要邀請學生原就讀學校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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