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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學校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綱要定之。
前項課程實施方式,其必修課程為二學分,選修課程由學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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