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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應接受在職訓練;其執行,由國防部會同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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