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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服務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行政機關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待遇由服務單位依規定編列預算核實發給;服務於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待遇由本部編列預算核實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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