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第二條學校、機構或團體申請獎助,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本部規定期限內檢附下列相關資料為之:一、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二、實施內容。三、實施日期、時間、地點。四、經費預算分攤比例及明細表。五、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金額。六、預期效益。七、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