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中途學校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該普通學校發給。前項學生為國民教育階段者,由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為之;其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協調合作之學籍學校為之。前二項學生之學籍,分別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