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運作單位運作關注化學物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格式確實記錄,逐月填寫運作紀錄表,並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單一物質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前項紀錄表應經委員會審議後,由學術機構採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向關注化學物質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應於各學術機構之運作單位妥善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