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部核發前四條規定之許可證,其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起算六十日,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得延長一次。
本部於核發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許可證時,應副知環保署。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