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共同清除機構籌備單位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一、申請表。二、會員名冊(含各會員名稱)及共同關係等相關資料。三、教育機構廢棄物清除設施及工具配置說明書。四、清除設施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使用分區、土地所有權狀、使用同意書等)五、營運管理計畫說明書。六、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方式。七、財務計畫書。八、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