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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所置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應負責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正常營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之管理,並應審查本部或環保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並簽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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