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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經本部核發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設立許可證後,始得設立。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經本部核發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後,始得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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