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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部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者。
二、未依許可文件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
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其他違法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本部或再利用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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