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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再利用之許可期限不得逾五年。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得依第六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申請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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