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教師得以留職停薪方式,於國內、外進修或研究;其申請程序及期限,於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之規定,於私立學校依學校章則之規定。前項所稱以留職停薪方式,於國內、外進修或研究,指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同意教師在一定期間內保留職務及停止支薪而從事之進修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