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教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或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約定下列事項:一、進修或研究起訖年月日。二、返回原校之服務義務。三、違反本辦法及契約約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四、其他與進修或研究相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