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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已取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聘任時,其原派、聘任年資應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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