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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指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有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非出於教師本人之惡意者。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認定,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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