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學校於知悉教師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日起,不得同意其退休或資遣。
教師離職後,學校始知悉該教師於聘任期間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者,學校仍應予以解聘,並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通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