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教保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之抵免,應依學校學則規定辦理。但下列課程不得抵免:一、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取得教保人員資格者,其所修習之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方案乙類、丙類訓練課程。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所開設之推廣教育學分班,修習之教保專業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