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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一、大學、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
二、大學、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經修習與任教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規定學分者。
三、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有關國民中學教師應具資格之規定,經甄選儲訓合格候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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