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一、大學、獨立學院本學系或相關學系畢業者。二、大學、獨立學院非本學系或非相關學系畢業,經修習與任教學科相同之專門科目規定學分者。三、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有關國民中學教師應具資格之規定,經甄選儲訓合格候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