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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教師,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外,得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擔任:一、曾依中、小學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有關國民小學教師應具資格之規定,經甄選儲訓合格候用者。
二、專科學校音樂、體育、勞作、美術相關科畢業,並曾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成績及格者。
三、大學或獨立學院各系、所畢業,經修習規定之教育學科及學分,成績及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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