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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列表層轉教育部核定或核備。
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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