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指派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一、學者專家。二、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四、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代表。五、中央主管機關業務單位主管代表。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前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