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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教師證書及教師證明書核發、補發或換發後,經發現有不得核發、補發或換發之情事者,經調查屬實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撤銷其已發之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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