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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各類申請案件應備具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申請人應自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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