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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其甄選、介聘客家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內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時,得優先進用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
位於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其甄選、介聘客家語文課程以外學科之編制內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時,應優先進用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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