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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客語師資聘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二款之教師: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相關規定辦理。
三、第二條第三款之幼兒園以客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教保服務人員: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之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學校採合聘方式為之。
客家語文課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用,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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