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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以客語為教學語言之相關課程,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生修習。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客語教學增能課程,提供第二條各款人員修習。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學校需求,開設客語教學專業知能研習課程,提供第二條第一款第三目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修習。
客家委員會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激勵機制,鼓勵第二條各款人員修習第二項客語教學增能課程。
第二項客語教學增能課程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商客家委員會共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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