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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客語師資,指下列人員: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從事客家語文課程教學之師資:(一)取得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二)前目以外,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之客家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以客語從事客家語文課程以外學科教學之師資: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
三、幼兒園得以客語從事教保活動課程之師資: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教保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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