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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其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修習、教師資格考試之實施方式與內容及教育實習之修習,經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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