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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師資職前教育及教育實習,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為之。
第三條第二款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及變更,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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