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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教育實習,其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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