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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給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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