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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公費生之缺額,得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訂定有關規定遞補,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費受領自遞補日起至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為止,不得少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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