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擔任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教師,得支給相關經費或減授授課時數。前項相關經費之支給,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或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規定辦理。第一項減授授課時數之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