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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實地輔導。
二、駐點服務。
三、諮詢服務。
四、資料提供。
五、教師在職進修課程之開設及師資之提供。
六、其他相關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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