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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優先遴選校內具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實驗教育學校、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為實習指導教師。
實習指導教師,應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規定指導實習學生;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每學期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每位實習學生次數不得少於二次,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支給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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