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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法所定半年教育實習,原則以每年八月起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起至七月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半年。
因重大傷病並取得醫院證明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報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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