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所定半年教育實習,原則以每年八月起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起至七月為起訖期間。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連續實習半年。因重大傷病並取得醫院證明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報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核准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