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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施行前已申請修習教育實習者,仍適用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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