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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全時教育實習,指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機構日間辦公時間內全程修習教育實習,不得進修、兼職或從事其他業務。
前項全時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應請假而未請假者,以二倍時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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