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教育實習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二、推薦實習輔導教師。三、接受師資培育之大學指派人員定期到校輔導。四、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成績評定。教育實習機構辦理前項事項時,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主動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第一項第一款教育實習輔導小組,其成員由教育實習機構之行政單位代表及編制內專任教師代表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