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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人得向學校申請以隨班附讀方式修習教材教法及實習二類科目。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取得學分證明後,得檢具學分證明及學分認定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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