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學校辦理初審時,應送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專業領域專長之大學助理教授以上之學者三人進行審查。學校辦理初審後,應將初審結果提報中央主管機關複審;複審認定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前二項初審及複審均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