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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者,應於每年一月或七月檢具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申請表(如附表一)及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申請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應繳證明文件資料一覽表(如附表二)所載之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初審之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之申請,應繳交審查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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