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歷者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或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證明書之認定事項,應成立認定小組。前項國外學歷之採認及認定事項之初審,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